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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刑事诉讼中的传唤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2172字,读完约5分钟

苏云

◇召唤是在刑事诉讼中通知嫌疑犯接受案件审问的方法,与刑事强制措施不同。

◇呼叫不满足分配刑期的前提条件,呼叫时间对分配刑期没有法律依据。

◇召唤时间分配到刑期,表示承认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与现行法律规定相矛盾。

关于嫌疑犯的传唤时间是否分配到刑期,司法实践有不同的意见。 案件机关将犯罪嫌疑人通知指定地点进行讯问,被传唤人实际上被限制人身自由,没有逃脱的可能性,客观上处于“拘留”状态,必须从保护其合法权益的立场分配刑期。 在嫌疑犯的传唤时间是否分配到刑期的问题上,我们认为应该反复进行嫌疑犯的“拘押”措施的定性传唤,而不是依法法定刑事强制措施。 在召唤时间割让刑期,不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召唤性质,而且没有法律依据,必须纠正。

普法:刑事诉讼中的传唤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传唤是在刑事诉讼中通知嫌疑犯接受案件审问的方法,与刑事强制措施不同。 首先,两者的意思不同。 刑事强制措施是搜查、检察和审判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间内暂时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法定强制措施,包括拘留、审查保留、居住监视、拘留、逮捕5种。 传唤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规定,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嫌疑人,传唤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的指定场所或他的住处进行审问。 在其性质上,传唤是要求嫌疑犯参加诉讼的通知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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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计算时间的单位不同。 呼叫通常以“时”为计算单位,一般在12小时以下,特殊情况在24小时365天以下。 刑事强制措施除了拘留以外,通常以“日”为计算单位,不同种类的强制措施的计算期限从几天到一年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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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者到达的地方再次不同。 传唤场所是嫌疑人所在的市和县内的指定场所,或者到他的住处,但不是拘留所,一般是事务机关的事务工作场所。 拘留、逮捕的场所是拘留场所,等待审查的是嫌疑人、被告人居住的市和县,监视居住是嫌疑人、被告人的家,监视居住是事务机关指定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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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是否有强制差异。 传唤是事务机关采取的通知方法,通常不是强制的,被传唤者可以根据传唤的要求按时到达事件接受调查,也可以不接受传唤。 未经传唤,事务机关可以采取拘留手段。 刑事强制措施是强制性的,因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而且不转移犯罪嫌疑人个人的意志,以保证诉讼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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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叫不满足分配刑期的前提条件,呼叫时间对分配刑期没有法律依据。 召唤不是拘留手段。 拘留通常意味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关押在特定的监督管理场所,所有活动都在监督管理场所内进行,必须严格遵守管理制度。 在刑事强制措施中,拘留、逮捕不仅具有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为案件的功能,还兼具拘留的功能,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参与刑事诉讼。 对指定住所监视居住时,虽然没有关押在监督管理场所,但由于限制了人身自由,因此具有拘留的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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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叫是通知方法之一,本身没有期限规定,法律只是规定了呼叫后的询问验证时间。 因此,传唤后的咨询验证有一定的强制,但不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是给予了依法处理案件的调查措施。 法律规定,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拘留嫌疑犯,必须保证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另外,传唤后的查询验证的法定时限以“时间”为单位计算,目的是在排除或证实被传唤者违法犯罪嫌疑的情况下,要求事务机关立即解除或依法作出解决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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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传唤时间分配给刑期没有法律依据。 刑法第47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果在判决执行前被拘留,拘留一天分配为刑期一天。 》从法律规定来看,拘留是分配刑期的前提条件。 拘留、逮捕、指定住所监视居住属于拘留,可以分配刑期。 传唤时间不是拘留时间,分配刑期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执行〈人民警察法〉有关问题的解释》,确定继续审问的时间是否分配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问题。 即,被审问者依法进行刑事拘留或行政拘留的,不分配继续审问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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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是强制至案措施,可以对不服从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有力的约束,采用约束性的警察机器。 嫌疑犯被拘留后,审问期间处于拘押强制力的持续状态,其人身自由被剥夺,审问未结束,未超过法定期限的,被审问者不能要求离开。 另一方面,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对犯罪嫌疑人的所有人身自由进行一定程度的限制,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规定。 否则,可能会导致拘留或逮捕的不利后果。 作为对象,拘留、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强制性明显优于传唤,这三项刑事强制措施均不能分配刑期,传唤也不能分配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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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唤时间分配到刑期,表明承认限制人身自由的性质,与现行法律规定发生了冲突。 在一些刑事审判文件中,将被告人的传唤时间分配到刑期,实际上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采取了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认定被告人处于“拘留”状态。 很明显,认定呼叫为剥夺人身自由的措施,是对呼叫性质和功能的错误认识,与强制呼叫相同。 根据立法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编纂刑事、民事等基本法律。 剥夺公民的政治权利、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因此,将呼叫时间分配给刑期,实际上是因为将呼叫视为刑事强制措施,在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矛盾的同时,超出了立法赋予司法机关的职责权限。 如上所述,按召唤时间分配刑期确实是违法的,必须纠正。

普法:刑事诉讼中的传唤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作者是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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