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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食品制假售假“直接入刑”符合民众期待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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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海金

日前,中国政府网发表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事业的意见》(以下称“意见”)。 其中,中国确定研究修改食品安全法及其辅助法规制度,修改完全刑法中的食品安全犯罪和处罚规定。 加快完全处理威胁食品安全的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推进威胁食品安全的制假销售行为“直接入刑”。

普法:食品制假售假“直接入刑”符合民众期待

“食品制假销售假期‘直接入刑’”可以说是这次“意见”的一大亮点,也是国民对这项规定早日公布的渴望。 毕竟,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公众的切身利益。

普法:食品制假售假“直接入刑”符合民众期待

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严重危害公共卫生,人们要求严惩食品制假销售行为的呼声高涨。 迄今为止公安部公布的公安机关“战绩”充分显示了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 但是,事件数量多,从侧面反映食品安全状况依然不乐观,离社会期待有不少距离。 在这样的现实语境下,直接判处危害民生福利的食品虚假行为,用严惩法构筑食品安全的堤坝,确实符合民众的期待。

普法:食品制假售假“直接入刑”符合民众期待

当然,近年来中国为保障食品安全所做的努力应该得到肯定:新部门法的出台、刑法相关规定的修改、司法解释的发表、公安食品药品犯罪调查小组的成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整合等措施,有效地打击食品安全行业的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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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尽管如此,现在的我国食品安全保障制度依然有薄弱之处,第一个表现是监督管理部门的调查效率提高,第二个表现是即使被调查,对应的惩戒力也不足。 例如,现行刑法对食品中混入假行为的起刑点规定“销售额5万元”和“足以引起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和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

普法:食品制假售假“直接入刑”符合民众期待

这些规定过分强调考虑了假行为的“销售金额”和“行为结果”,无视违反法律者的主观恶性和犯罪故意及其行为造成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司法实践中对这种行为的处罚只根据销售金额和行为结果定罪 另外,监督管理部门对很多食品假冒行为的定性有些模糊,给行政执法留下了“弹性空间”。 因此,一点不法分子依靠恐惧和按揭冒险,坚持在食品制假销售问题上挑战法律基础。 推进食品制假销售行为直接入刑,可以看作是对食品安全严峻形势和管理困境的积极应对,有望减少假冒者的幸运心理。

普法:食品制假售假“直接入刑”符合民众期待

此外,可以直接判处食品制假销售行为,给参与食品制假销售的不法分子增加高额成本,一个一个发挥刑法的抑制作用,在刑法的高压抑制面前害怕越过雷池的半步。 一边撤销刑点一边让假销售行为“直接入刑”,不仅符合监督管理部门法治决心,也符合公众对食品安全的期待,这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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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即使“食品制假销售行为直接入刑”成为现实,也不意味着食品安全问题得到完全保障。 食品安全管理是一项长时间、系统的工程,不能单干。 如何从源头加强管理,彻底改变当前“轻预防、重打击”的局面,建设食品安全保障的良性生态,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推进。 总之,在食品安全行业,从立法到执法、预防,不仅是法律条款的变迁,随着管理系统的增量改善,有真正的安全感和获得感,这是公众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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