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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以“职务行为”区分违法发放贷款与挪用资金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1381字,读完约3分钟

王栋许胜君

近年来,非法发行贷款罪成为银行员工容易犯的罪,发件数有增加的趋势。 行为人作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员工,在犯罪时往往利用贷款审查审判权,或故意简化放贷手续,从而获利。 或者违反贷款可以获得违法的利益。 或者滥用职权,强行出借而获得非法利益,其行为容易与其他犯罪混淆。 为了准确打击金融犯罪和保护金融管理秩序,现在必须明确违法发行贷款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差异。 例如,从2012年到2012年,张某在担任某市农村商业银行城区分行的信用人员期间,向路某、程某等人伪造和援助虚假贷款资料,向该银行申请贷款。 银行贷款发行后,张某向路某、程某等人贷款用于个人投资。 事件发生时,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的共计80余万元。 关于张某涉嫌什么罪行,有非法发行贷款罪和挪用资金罪的争论。 对此,我们认为评价行为者是否履行职务行为是正确认定罪名的关键和前提。 对于类似的例子,必须着眼于“职务行为”,区分非法发行贷款和挪用资金犯罪。

普法:以“职务行为”区分违法发放贷款与挪用资金

一是考察犯罪行为是职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 违法发行贷款行为与银行的职务性相关,违反相关法律规则,超出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但本质上是贷款行为,是银行采用资金的职务行为,行为人以银行的名义与借款人形成借款关系,银行民事法律责任 挪用资金的行为是擅自超过职权的个人行为,即未经合法批准私下录用单位资金或客户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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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该银行信用岗位设置实施细则的规定,信用人员岗位的职责是:受理顾客申请,及时进行贷款调查,理解顾客新闻,根据顾客的实际经营和诉求情况,开展营销业务,收集、整理、分解、呵呵 在前面的例子中,张某作为银行的信用人员,按照其工作职责,只负责信用前调查和新闻验证,本身没有管理、经营单位资金和客户资金的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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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考察有无贷款审批手续和办理审批手续的具体时间。 合法的贷款行为必须严格遵循贷款调查、贷款批准、签订贷款合同的法定程序,必须具备完善的贷款手续。 非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往往没有履行所有贷款手续,但本质上是贷款行为,具有一定的批准手续,而且批准手续在发放贷款之前或发行时已经进行。 行为人作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知道借款人没有实际借款理由,仍然发放金额较大的贷款,履行银行工作人员代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职务行为。 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的罪。 挪用资金的行为没有合法的资金批准手续,而且行为人经常在犯罪时试图逃避审查手续和单位财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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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考察犯罪行为是秘密进行还是公开。 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因此经常公开进行。 挪用公款的行为经常秘密进行,有掩饰手段,没有得到单位和顾客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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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在上述例子中,张某担任银行的信用人员,不具有主管、管理、经营、经营、经营单位的资金或特定的金钱物品的职责。 这家银行向路某、程某等人发行贷款后,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上述贷款离开银行管理,不再属于单位财产,不能认为张某挪用了单位资金。 张某行为不构成挪用资金罪,但在履行银行信贷人员职务的过程中,知道贷款事由和申请材料是伪造的,依然违反法律规定发放贷款,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违法发放贷款 而且,张某与他人合作编造虚假贷款事由和资料骗取贷款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罪。 根据想象竞争犯选择重罪处罚,张某行为应该被认定为大致构成违法发行贷款罪。

普法:以“职务行为”区分违法发放贷款与挪用资金

(作者单位:山东省邹城市生活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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