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修订反垄断法,关键在“可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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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琳
实施11年的反垄断法,进行首次的“大修”升级。 年初,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网上发表了反垄断法修正案(公开意见征求稿)。 其中最受舆论关注的是“网络垄断”写在征求意见稿上。
在反垄断法通过之初,以“经济宪法”的称呼备受关注,期待着以“预防和阻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立法指向。 被舆论热烈的反垄断法曾经“激烈”,市场占有率高的公司为了应对随时可能访问的行政执法和司法诉讼,要求法律团队的支持。 越来越多的垄断公司无视反垄断法,先抱着看的心情看情况。
11年过去了,回顾这两种不同的应对态度,猜中答案的好像是后者。 现行反垄断法只有8章57条,条文表现中大体性规定很多。 其背后有立法游戏过于激烈,立法的“不能粗而细”的影响。 总之,注意到反垄断法实施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反垄断行政执法没有常态化,房子预想的反垄断诉讼急剧增加,同样没有出现。
反垄断和市场保护的公平竞争对广泛的公司和客户来说真的有需求。 随着辅助细则的颁布,法院受理和审查的反垄断民事诉讼案件的件数也有显著增加的趋势。 在新兴的网络平台上,涉嫌垄断的“二选一”、大数据的杀戮、竞价排行榜的检索等都是长期治不好的疑难病症,需要通过修法推进执法,更有效地解决。
十余年来,中国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在反垄断执法和司法实践中,也有很多旧病未解决,新病复发。 这些都是反垄断法需要抓肘,修订的。 从发表的征求意见稿来看,第8章第64条的纸面比现行法多7条,文字数也大幅增加。 可以看出,这次的修法已经和别立新法具有同等的规模。
媒体关注这次修改的最大亮点,为了征求意见,多采用网络行业。 意外的是,详细列举了相关标准和适用规程,使反垄断法的执法和司法适用更具操作性,是修订的要点和亮点。
在经营者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中,要求意见稿的规定时,包括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该经营者控制市场市场或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等 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1/2的情况2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2/3的情况3个运营商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3/4的情况下,可以推测运营商占市场支配地位。
除了这些普遍适用的依据外,征求意见稿还基于网络公司的优势,要认定网络行业的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需要掌握和解决网络效果、规模经济、锁定效果、相关数据的能力等要素 征求意见稿对垄断的认定范围有更全面的展望,为执法和司法提供了更具对比性和可操作性的规范文体。 这就是立法对当前网络垄断混乱的态度。
比较反垄断执法的无力问题,征求意见的原稿在第43条中确定,反垄断执法机关依法调查反垄断行为的嫌疑。 我们可以考虑的行政调查的措施、步骤、结果等也有逻辑安排。 “法律责任”一章完善了责任机制,特别是处罚额大幅增加,违法价格也相应增加。 没有“三杯罚球”,执法就更刚性了。
认真、具体、可操作、体系完善,都是法律应有的姿态。 反垄断法不是为了“反”,修法也不是为了“修”而修。 修法要与时俱进,加强执法。 执法要统一标准,加强规范。 司法必须统一尺度,加强公正。 这些都是为了保障和鼓励制度上公平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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