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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民刑执行文案重合时执行程序的运作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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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关于如何执行民刑执行文案重叠的案件,第一有两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是民间贷款的义务主体,支付和刑事判决书命令返还赔偿,案件相关金是违法所得,命令返还受害者,民间贷款执行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民间贷款案件必须结束执行。 这个民间贷款案件结束执行后,对刑事案件的执行没有实质性影响,执行可以下令赔偿保护受害者的财产权,民间贷款案件可以不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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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观点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间贷款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贷款规定》)第十条的规定,民间贷款的执行因刑事案件而中止,但刑事案件的判决返回执行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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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

一、民刑执行文件重叠,不能民事和刑事审判,且不能执行。

首先,民刑执行副本的叠加不是执行过程的竞争。 执行程序的竞争是执行程序中两个以上债权人或先后以不同的执行名义强制执行到同一债务人的特定财产申请法院,各债权人的权利困难而完全令人满意的竞争状态。 另一方面,民刑执行文件重叠产生的民事审判和刑事判决两个执行依据,与行为人实施多种行为分别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进而产生多种执行依据的情况不同,不符合执行竞争的条件。 这种行为实质上属于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即民间贷款行为成为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一部分,民事审判的执行力必须根据刑事命令被赔偿所“吸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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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民刑执行副本重叠的关系中,民事执行优先几乎不适用。 民事债务优先于财产刑执行,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判处财产刑的犯罪人必须对受害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对其他债权人承担应当偿还的民事债务的,民事责任是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 很明显,这类事件不适用于民事执行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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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刑执行文案重叠,民间贷款审判不得取消

首先,裁定结束执行并不意味着需要取消执行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关于终止执行的条款不裁定终止执行,而是取消执行依据。

其次,在刑事诉讼得出明确结论之前,民事审判解决了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刑事判决命令赔偿的复印件也与被执行人命令返还民间贷款案件的款项相同。 对此,处理刑事案件的相关司法解释及《民间贷款规定》并不决定如何解决已经生效的民事执行依据,即取消民事审判尚未确定的法律依据。 此外,《民间贷款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是:“借款人或贷款人的贷款行为涉嫌犯罪或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时,民间贷款合同当然不是无效的。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民间贷款合同的效力。 ”因此,民间贷款合同的法律效力不一定被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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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民间贷款审判是否应该取消执行程序的解决范围之外,必须适用审判监督的法律规定。 另外,被执行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并不是开始审判监督程序取消民间贷款审判的依据。 因此,对于这样的执行事件,为了保护受害者的财产权,命令赔偿,如果民间贷款审判结束执行,则裁定民事审判失去执行力,可以处理执行程序的问题,最终影响这种事件的整体解决。

普法:民刑执行文案重合时执行程序的运作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标题:普法:民刑执行文案重合时执行程序的运作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1/17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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