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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新中国刑法立法70年的一些变化与展望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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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文梁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处罚的重要部门法,是维护社会安全、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全的“最后防线”,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保障和重要副本。 在过去70年的快速发展变迁中,中国刑事立法从单行刑法到刑法典,再从立体刑法体系的立法模式变化,从“俄罗斯范式”到“德日范式”从中国特色范式的立法探索变化,从革命化到迅速发展,再从法治化的立法理念变化 随着对风险社会认识和实践的迅速发展我国刑法立法将迎来新的挑战和契机。

普法:新中国刑法立法70年的一些变化与展望

一、我国刑事立法快速发展的变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由于加强新生政权和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包括《关于鸦片烟毒严禁的通则》、《妨碍国家货币治罪的暂行条例》、《惩罚反革命条例》、《保护国家机密的暂行条例》和《贪污条例》等一系列具有刑法性质的法律 这些刑事立法没有系统化,但它们适应当时国内外的整体形势,很好地服务当时国家和社会快速发展的需要,例如“惩罚反革命条例”的立法精神、立法框架和立法副本大多根据1979年的刑法 从1950年到1954年,我国起草了两个刑法草案《刑法大纲草案》《刑法指导大体草案(初稿)》,但这两个草案都没有进入意见听取和后续立法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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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粉碎“四人组”后,我国召开了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 我国恢复了刑法立法工作,推出了两个版本的刑法草案。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第一部刑法典,俗称“79刑法”,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刑法理论研究、立法和司法等的迅速发展。 在此后的十几年内,我国相继通过了《惩罚军人违反职责的暂行条例》、《关于惩罚破坏金融秩序的犯罪的决定》等25部单行刑法和《兵役法》、《邮政法》、《人民警察法》等107部附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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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刑法(撰改草案)》,俗称《97刑法》,明确了刑法的三大基本内容,罪名从《79刑法》的130个罪名增加到412个,整体轻刑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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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9年12月刑法修正案(1)发表以来,我国相继发生了10项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 11 )已经纳入国家立法议程。 这种“补丁”的方法使刑法典保持完备性和稳定性,同时最大限度地实现刑法的适应性和兼容性。 另外,我国还发表了5个立法解释、1个单行刑法和几个附属刑法等规定,这些复印件以刑法典为中心共同构成了现在的我国立体刑法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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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国刑事立法面临的挑战

刑法必须比较有效地服务于国家治国理政的要求,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但刑法的滞后、局限性和稳定性决定了从发表时就落后于社会的快速发展需求,特别是在现在社会的快速发展阶段,刑事立法包括理念、结构和体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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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对立法理念的挑战。 我国正处于又多又杂的体制改革和社会转型期,大量显性和隐性的立体危险面临着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人民法益受到侵害的风险。 以前流传的消极主义古典刑法的立法理念比较难以有效地应对当今社会快速发展的客观诉求,前置性和预防性的积极主义刑法立法理念成为应对社会诉求的必然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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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对立法结构的挑战。 国家安全是安邦定国的基础,是国家生存、快速发展和崛起的基本前提。 “整体国家安全观”下的国家安全犯罪早就超越了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叛国罪”、“逮捕间谍”等文案,勾结在刑法分则各章。 然后,就像产业革命促进了新派刑法的变革一样,现在的大数据革命和人工智能革命实现了以前传来的犯罪互联网化、虚拟化和智能化,将一元以前传来的犯罪场景转变为二元或多元化的犯罪场景,革新刑法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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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对立法系统的挑战。 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遵循“俄罗斯范式”,几乎全面移植了苏联刑法立法的体系和原理。 “苏联范式”破产后,我国逐渐转向“德日范式”、“英美范式”等立法体系,成为西方法学的“搬运者”。 目前中国刑法正在探索建立和完善“中国范式”。 但是,建立“中国榜样”的话语体系并非一朝一夕,从“制造中国”向“创造中国”过渡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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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刑事立法的完整建议

社会为了迅速发展刑法立法之间的供求矛盾,我们有必要考虑,不应该完善刑法立法,而应该探讨如何去完善的问题。

第一,刑法立法理念的完整性。 适当协调刑法立法中积极主义理念与消极主义理念的关系:另一方面,在预防犯罪中强调积极主义理念,目前在犯罪化解决少数罪的危险型、预备型、援助型、持有型等情况的同时,适度扩大法律适用,增加特定类型的犯罪 在威胁公共安全等犯罪类型中,行为人一旦实施准备、援助、持有等行为,就已经对国家的法益、社会法益和人民的法益形成了切实的威胁,产生了如果实际灾害结果真的发生就无法恢复的严重后果,因此,这个 另一方面,在权利救济中要强调消极主义理念,警惕刑法过度扩张给国家安全和人民安全带来的反向威胁,加强刑法前置化立法的立法和司法救济,区分刑法权力和公民权利的合法边界,切实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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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刑法立法框架的完整性。 为了更好地保障当前最重要、最突出的法益,一方面要考虑相应调整刑法典的内部结构:一是根据整体国家安全观的理念,提取刑法分则其他章节的相关罪名扩展刑法分则第一章的案文,部分国家安全 二是考虑将网络安全类、大数据类、人工智能类等犯罪根据刑法分则分别单独设置章节等,使新的犯罪类型独立。 三是推进突出的新犯罪罪,扩展现有立法副本,包括与基因问题相关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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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刑法典的外部结构中,必须以刑法典为中心,继续迅速发展刑法修正案、立法解释、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并存的立体刑法体系,在条件成熟时,推进刑法典的更新换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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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刑法立法体系的完整性。 一方面实现“中国榜样”,另一方面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中的“动态、开放、与时俱进”要求,吸收古今中外刑法立法经验,提高刑法立法理念和水平,推进刑法现代化、科学化和中国化,刑法 另一方面,依靠网络犯罪、人工智能犯罪等新的前沿性刑事立法的特点和经验,切断国际刑事立法丛林的话语体系,实现“弯道超车”,为“中国模范”直立于世界法律体系,反哺国际刑法立法而中国方案

普法:新中国刑法立法70年的一些变化与展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标题:普法:新中国刑法立法70年的一些变化与展望    地址:http://www.shuiyihui.cn/pf/2020/1222/179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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