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怎么明确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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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东杰朱红晖李斌
编辑近年来随着管理能力的增大生态环境得到比较有效的改善在处理污染环境事件中如何认定多个被告人的民事侵权责任是难点之一。 在此,以检察机关提出的刑事民事公益诉讼为例,明确污染物总量计算赔偿额,结合书证、鉴定意见等,认定各被告人应承担的相应侵权责任,请注意。
第一个讨论问题:
◎非法倾倒固体废弃物的总量如何明确◎民事公益诉讼共同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基本事件:从年3月到年4月期间,毛某知道周某、单某没有固体废弃物处理资格的情况下,将筛选出的废塑料(也称为缸基座)分别处置给周某、单某等人废弃。 其中,周某向甲地倾倒上述废塑料2000余吨,使公私财产损失在80万元以上。 单某在乙地倾倒上述废塑料2200余吨,公私财产损失120余万元。
【要旨】
不同形式相互关联的多人污染生态环境,认定不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必须正确划分各自应承担的民事侵权责任。 检察机关对侵权责任的基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明确污染物的总量,计算总赔偿额。 其次明确各被告人的侵权责任,计算出各自应该承担的赔偿额。 关于民事赔偿额的明确和区分,必须重视客观证据的收集,不要依赖语言证据。 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结合合同签订、笔录识别、鉴定意见等客观性强的证据可以说明共同侵害的,对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证据可以说明单独侵害的,根据各自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责任。
【审判阶段】
年10月25日,公安机关因毛某等环境污染罪移送某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审查了所有文件,审问了嫌疑犯,召开了诉前会议,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进一步验证了固体废物的总量和各被告人的责任。 根据环境判断报告书的意见,考虑到跌倒现场是否改变、固体废弃物的重量是否增加,检察机关根据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认定跌倒的固体废弃物的总量,由各自的责任计算民事赔偿额。 后检察院以毛某等涉嫌环境污染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提起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毛某、周某共同赔偿环境污染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80多万元,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让毛某、单某共同赔偿环境污染犯罪造成的经济损失120余万元,互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经济损失包括污染处理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补偿费用、环境损害判断费用。
法庭调查阶段。 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 公益诉讼起诉人宣读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诉状,指出被告人毛某、周某、单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固体废物,其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严重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毛某、周某倾倒固体废物2000余吨,毛某、单某倾倒固体废物2200余吨,其环境污染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各自承担共同侵害责任。
与起诉书指出的事实相比,毛某等人承认了基本的事实,但认为民事赔偿额过高,要求核减。
对此,公益诉讼起诉人咨询毛某等人,综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鉴定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指出在本案跌倒现场有变化的可能性的情况下,已经根据低认定跌倒额计算了民事赔偿额。 毛某等侵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必须分别共同承担污染处理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补偿费用、环境损害判断费用。
法庭争论阶段。 公益诉讼起诉人发表公益诉讼意见:毛某等人侵权事实明确,证据确实充分,擅自倾倒固体废物,破坏生态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侵权法责任。
毛某代理人提出,第一,生态环境损害补偿费用还没有发生,不应该负担。 第二,毛某和周某、单某之间是承包合同关系,毛某把倒垃圾的事业交给周某、单某,支付工资报酬,周某、单某用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倒垃圾的事业。 关于周某等人把垃圾扔在哪里,毛某不知道。 毛某负责选任过失。
根据公益诉讼起诉人的答辩,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中适用法律几个问题的解释”根据第二十条的规定,原告要求撤销的,法院依法规定被告在生态环境发生损害前的状态和 如果不能完全修复,可以允许使用替代修复方法。 法院可以明确被告判断修复生态环境,且被告不履行修复义务时应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也可以直接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 因此,要求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是有法律依据的,可以要求被告先行承担。 第二,毛某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形式合法,但其目的是没有垃圾解决资格的个体随意倾倒垃圾,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是以隐蔽为目的的离法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必须认定为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不能与第三者抗衡。 因此,毛某等人不能按合同关系承担责任。 第三,记录其他证据有毛某等人共同侵犯权利的故意、共同倾倒污染物的行为,由于倾倒污染物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相关性,因此认定共同侵权,毛某、周某、毛某、单某应承担连带责任。 周某、单某没有协议,没有共同倾倒行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判决结果】
年9月26日,法院一审判决:毛某等人犯环境污染罪,判处缓刑,罚款5万元。 支付民事赔偿金(污染处理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补偿费用、环境损害判断费用) 200余万元,毛某、周某共同负担80余万元,毛某、单某共同负担120余万元。 毛某等人判断不上诉。 判决生效后,毛某等人全额缴纳民事赔偿金200余万元,导入检察公益诉讼专业账户。
【典型的意思】
对于环境污染犯罪事件,如何认定许多被告人的民事侵害责任,首先要明确污染物的总量,计算出总赔偿额。 其次要明确各被告人的责任,计算出各被告人承担的赔偿额。 污染物总量、被告人各自的责任,可以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结合书证、笔录识别、意见鉴定等客观性强的证据进行综合认定。 检察机关必须重视客观证据的收集,不要轻信口供。 污染环境现场变化的,必须结合上述证据验证污染物总量,核对民事赔偿总额。 上述证据可以说明共同侵害的,被告人对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证据可以说明单独侵害的,被告人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能单独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得到其他客观证据的支持。 许多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直接证据,可以直接说明跌倒数和责任分配。 首先,许多被告人的供述几乎一致,都可以指固体废物的倾倒量和相互分工的事实,检察机关已经完成了对侵权责任的初步说明。 但是,不能只认定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认定事件的事实。 疑惑无,必须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大体上进一步收集其他客观证据。 另外,对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应该进行审查,认罪的自主性和真实性各不相同,共同犯罪有很多利益关系,可能存在包皮犯罪、转嫁责任的情况。 即使自己认罪,检察机关也不能放松警惕,案件也应该满足证据确凿和充分的标准。 其次,各被告人在审判后承认参与犯罪,但为了避免自己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及侵权责任的负担,虚、互推供词的情况下,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审查辩解是否合理。 不能只关注供词,不能分解无罪,不能为罪行辩解,不能单纯地把辩解看作不当的借口。 对于该案件的其他被告人,某被告人被确定为主犯,但该被告人不承认的案件,由于各被告人之间有利害关系,因此不能单纯依靠语言证据认定主从犯,区分侵权责任。 检察机关仔细检查该案被告人做的对其他被告人不利的供述,没有客观的证据支持就不能简单地采取,需要结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
第二,对于该案被告人的书证,必须观察审查的合法性和关联性。
例如,关于内部合同,必须首先审查合法性。 证据的合法性意味着证据的副本、形式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对书证来说,其反映的复印件必须合法。 有些合同在形式上似乎有民事法律关系,但实质上是掩盖犯罪。 关于成为犯罪掩护的合同,必须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为无效合同。 关于无效合同,当然不能认定被告人各自的责任。 其次,必须审查相关性。 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能否说明等待证据的事实。 即使是合法比较有效的内部合同,当然也不能认定侵权责任。 其理由是合同是相对的,只能约束双方或多种真正意义上的合同对方,涉及他的合同必须得到第三者的同意。 那么,合法比较有效的合同无法对抗外部第三者,即使在内部承诺承担责任,也不能对外承担责任。
第三,识别笔录,鉴定意见有很强的客观性,但有必要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综合认定侵权责任。 承认笔录是被告人对污染环境现场的确定、认识,可以明确大致的污染范围和污染物总量,可以明确这些人是否参与倾倒,具有比较强的客观性,但如果现场被污染,就可以认识 例如,在梅雨季节,污染物的重量泡在雨水中会增加,随着雨水的冲刷种类会变多,污染物总量虚高的情况下,污染物总量的明确化必须结合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来减少核。 鉴定意见是专家书面发表的意见,通常可以算出总民事赔偿金额。 但是,必须结合其他证据进行判别,决定是否采用。
(作者单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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