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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友情股东抽逃出资追加执行责任共担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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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徐伟伦实习生李梓嘉通讯员范红萍

在执行案件中,执行的企业负债较多,濒临破产,如果没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则为“无法执行”,但执行的企业股东“出资”的情况下,股东应该在出资的范围内对申请人负责。 最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增加被执行人的案件。

普法:友情股东抽逃出资追加执行责任共担

一家企业向银行贷款本金600万元和利息、复利、逾期利息,在执行中发现该企业没有财产,中止执行事件。 之后,银行申请执行裁决法院追加该企业股东王某为被执行人。 王某说,他和那个企业老板有朋友关系,当时老板的朋友向他求助,以他的名义做股东是为了掌握企业的话语权,他为了友谊向朋友承诺,其实没有出资,对企业的经营也不了解。

普法:友情股东抽逃出资追加执行责任共担

法院审理的结果表明,这家企业的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其中王某出资50万元,占1%。 王某等股东出资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从某投资企业账户转入该企业账户,当天该企业将上述资金转入上述投资企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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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当事人若干问题追加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法人,财产不足以清算生效法律文书的明确债务,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出资的股东、出资 在本案中,王某等股东出资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从某投资企业账户转入该企业名义账户,但当天该企业返回上述投资企业账户,满足提取注册资金的特征,因此王某在向企业投入注册资金后,立即转入该注册资金

普法:友情股东抽逃出资追加执行责任共担

法官说:

法官在法庭后自称王某因“友谊”成为股东,但现在被称为“朋友”的东西已经消失了,王某的答辩没有证据,法院不可信。 法官警告说,现实生活中必然有类似的情况,友情方面的法定代表人、友情担任股东,但这种友情实际上有很大的法律风险。 工商新闻登记具有公示效力,因此合同对方根据这些登记新闻评价企业的实力和责任状态,决定是否进行商业交易。 所以,这种所谓的“友谊支援”也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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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12月1日开始实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关于变更、当事人若干问题追加的规定》以来,北京一中院执行二庭共受理271起被执行人追加事件,除了以收集证据和和解履行等理由撤回申请103起外,实际上还审查了168起 法院在执行中,如果符合法定情况,可以追加第三者案件的被执行人,执行第三者的财产。 但是,由于被执行人的追加由生效文件以外的第三者负责,法院不能根据职权追加。 申请人必须自行申请追加,参照民事诉讼规则提供证据,法院才能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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