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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吹哨人”有了名分,还缺什么?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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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发表了《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件中的事后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吹口哨者”、内部通报者等制度,重奖并严格保护通报重大违法行为和重大风险的有效人员。 这是国家一级第一次规定建立“吹笛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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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口哨的人”一词来自英国,警察发现犯罪时吹口哨,引起同事和民众的观察。 20世纪70年代,拉尔夫·伦纳德等人赋予了组织成员暴露组织内部腐败、浪费、欺诈等非法或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新内涵。 有些反对者称吹口哨的人为“鼹鼠”,但吹口哨的人的“告密”被认为在人和人之间缺乏信任,会带来道德危机。 其实从社会层面来看,“吹口哨”反而是回归行业内诚信的呼吁,基本支持道德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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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领域种类多,分工越来越细,专业性更强,外部监督看起来越来越不给力。 “吹口哨者”作为领域内部的人员,比客户和政府执法人员更熟悉领域的内情,可以填补执法的空白,防止政府部门膨胀,降低监督的价格,让执法成为更多的放矢。 因此,建立“吹笛人”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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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上,国务院至今为止在食品安全、证券期货等行业中正在进行面向全社会的有奖通报制度的探索,很多省市也发表了具体的规定。 但是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还有点问题。 比如,没有人举报,不想实名举报,举报后不想拿到奖等。 国务院这次发表的文件直接称呼“吹口哨人”的名字,不限制通报的具体范围,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各地执行时,必须重视至今为止遇到的一点问题,把握“给予重奖”“严格保护”等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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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重奖最好很重。 到目前为止,某省根据线索是否属实、能否协助调查、能否提供重要证据等条件,将奖励分为4个阶段,食品安全行业举报人可以获得涉案物品金额的1%到10%的奖励。 美国《多德·弗兰克计划》规定鼓励“吹笛人”货币处罚金额的10%—30%。 虽说“吹笛子”不一定是出现在褒奖之下的“勇夫”,但报酬确实可以起到激励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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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吹笛人”的保护受益匪浅。 日本在2006年颁布了《公益通报者保护法》,通过专业立法规定不得解雇公司,不得降职等。 既然鼓励实名通报,就必须避免身份新闻在“吹笛人”事件后泄露的可能性。 既然希望“吹口哨的人”协助调查,就必须在调查中确保人身安全,尽量减少通报对“吹口哨的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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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政府必须使解决通报的进程常态化。 有“吹口哨”的话,听众足够警醒吗? 如果政府不能实现及时的查收、迅速的验证、合法的合规解决,“吹笛人”制度就形状相似。 如果政府暂时落后,可能会给“吹笛人”带来自信,带来不安,向相关公司隐瞒违法行为,逃避搜查所的准备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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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各方面的观念必须扭转。 “吹笛人”必须抛弃“告密”的心理负担,坦率地接受报酬。 “拿钱不吃亏。 不拿钱就救不了人”。 另外,有人认为通报是没有回报的,也有人简单地公布通报以牟取私怨和私利。 其实,通报不仅对社会公众负责,而且推动了领域本身的良性迅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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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吹笛人”制度的建立是进步,需要肯定和反省,为什么需要“吹笛人”? (王梓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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