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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称呼“老赖”不侵权 给社会监督以正义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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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洪举

如果以审判的形式确认称失信被执行人为“老赖”没有受到侵害,就会形成倒逼作用,失信行为陷入所有人的喊声,自己履行义务。

岳某在网上转发侵权视频,发表侵权言论,被认为被冠以“教科书狡猾”的称号,因此黄某向法院控告岳某和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企业。 年6月18日,本案在北京网络法院开庭宣判,法院认为黄某的所有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原告黄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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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老赖”是对失去信用的被执行人的约定俗称。 把实行特定失信的人称为“教科书上的狡猾”,也显然符合特殊事情的特殊背景。 重要的是,通过网络媒体称失信被执行人为“老赖”,不构成侵权的审判,人们肯定有权批评、谴责失信、违法、不道德行为,纠正错误,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普法:称呼“老赖”不侵权 给社会监督以正义

俗话说,借款还债,是启典地义。 有能力拒绝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审判是典型的“老赖”和失信,是对法律认真性和司法权威的蔑视,也是对社会公德和他人权益的践踏。 如果不对“赖”施加必要的惩戒,一定会让不可靠的人从不可靠的人身上受益,助长不可靠的社会风气,提高社会的运营价格,增加交易和交往的风险。

普法:称呼“老赖”不侵权 给社会监督以正义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了出国限制、费用限制、公开曝光、对特定领域从事的限制、罚款、拘留、处罚等比较“老家伙”的各种惩戒制约措施。 在实践中,一点法院创新性地为“老赖”定制彩铃,以WeChat的力矩曝光,悬赏执行,以公共场所的大屏幕曝光等措施。

普法:称呼“老赖”不侵权 给社会监督以正义

这样做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可以说也符合公众朴素的认识和对对错的评价标准。 任何权利都有边界,但违法失信者的权利当然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剥夺,这种方法体现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大体上符合公序良俗和主流价值观。

普法:称呼“老赖”不侵权 给社会监督以正义

总结起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誉权乃至人身、财产权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和剥夺。 在网络平台上被冠以“老赖”或“教科书狡猾”,没有侵犯“老赖”的权利。 相反,这可以促使我们尽快履行义务,自行消除名声上的不利影响。 以审判的形式被称为失信的执行者被称为“老赖”,确认不侵犯权利,让监督吃了定心丸。 然后,让潜在的授权厂商看到失信行为会陷入所有人的呼喊、臭名昭著的围剿,从而自己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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