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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房子假过户差点要不回 法官提醒:过户后签订财产约定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本篇文章1660字,读完约4分钟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潘从武通讯员王晨王莹

90岁的林先生为孙子向女儿请假,没想到没回。

两次临时住宅“冒险”

林先生的妻子早年去世,1993年购买了位于新疆乌鲁木齐市的公共住宅,取得了住宅生产证。

之后,为了让长女林小华的孩子上学,林先生和林小华签订了《不动产转让合同》,林先生承诺把房子转让给林小华,转让价格为7万元,其他条款为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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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林小华就会得到家里所有的票。

事实上,林小华没有付给林先生协议中提到的7万元。 房子的通过手续是真的,但通过意愿是假的。

过家家后,林先生依然是那家的真实存在者,林小华的孩子们从2010年开始顺利地上着那家所在学区的学校。

2012年末,林先生的女儿林小梅说,他想让自己家所在学区的学校也去上学。 在征求了林先生和林小华先生的意见后,与林小华先生签订了《不动产转让合同》,林小华先生答应把房子转让给林小梅先生。 转让价格35万元,其他条款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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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来林小梅得到了那家所有的票,但家其实是林先生住的。

年,林小梅与丈夫周辉离婚,周辉认为房子是以林小梅的名义,那是夫妻共同的财产,他建议分割那所房子。

林先生、林先生和姐妹都很生气。 房子只是为了方便孩子上学而签订了转让合同,实际上没有支付转让费用。

今年3月,林先生向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与林小梅被告、周辉被告及三人林小华被告以前签订的两个房屋转让合同无效。

合同不真实表示应该无效

周辉在法庭上辩称,房子产权已经以林小梅的名义,尽管以前林先生和林小华之间怎么约定,林小华和林小梅之间房子的转让行为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情况,也就是说涉案人是他和林小梅婚后的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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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法院审理,林先生和林小华先生签订了《不动产转让合同》,林小华先生和林小梅签订了《不动产转让合同》,根据常识,各方之间应该有买卖房子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履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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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结合明确的事实,各方之间的一系列外在行为与上述含义表示相矛盾。 从签订合同的目的来看,3人平均签订合同的目的是林小华和林小梅的孩子上涉案家所在学区的学校,2个孩子采用涉案家的学区指标,小学、中学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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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合同的文案来看,只约定房屋价款,没有约定存款、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交货期、违约责任等合同的重要条款,而且约定的价款明显低于交易时房屋的市值。 从履行合同来看,林小华没有给林先生交房费,林小梅没有给林小华交房费的情况下,都履行了房子的义务,这与房子买卖的交易习性不一致。 而且林先生、林小华也没有主张购买费用,周辉也先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已经向林小华支付了购买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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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从涉案房屋通过后的录用情况来看,林先生个体从头到尾居住采用。

综上,林先生和林小华之间,林小华和林小梅之间签订合同后,只有简单的通过行为,没有买卖房子的真正意思表示,实际上不是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应义务,而是以转让合同的形式将房屋产权转让给林小华、林小梅的名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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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三人分别签订的两次房屋转让合同不是真实的意思,合同应该无效。 最近,天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原告林先生与第三方林小华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无效。 林小梅被告与第三位林小华被告签订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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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议通过后签订财产合同

承包法官说,没有真正买卖意思的不动产转让合同无效,因此不建议签订虚假的不动产转让合同。

如果老人真的需要为孙子上学,想以不动产为孩子的名义,怎么防范风险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或赠与的财产是夫妇共同的,但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只有丈夫或妻子的一方财产明确归属,是夫妇的一方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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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老人在子女婚姻存续期间,可以把不动产登记在子女的名义上,以赠与的方式而不是他们夫妇共同财产来达到目的。 另外,在签订赠与协议时,该不动产只授予孩子一体,需要特别表明向不动产局办理不动产转让手续,而不是向孩子的夫妇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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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不动产转移后,向取得不动产证明书的孩子约定配偶和夫妇财产,约定上述不动产属于孩子一方。

(文中当事人是人均假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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