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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套路贷”犯罪具有“组织化”犯罪特征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3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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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胜才

前几天,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共同发行了关于处理“套利”刑事案件的几个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套利”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借贷的名字,向受害者“借贷”。 为了加强“道贷”犯罪的判别,“意见”进一步指出了假借的姓名、假借手续的制造、故意违约或任意违约、恶意的垒高借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这五种行为。 这种犯罪不仅侵犯受害者的财产权、人身权,而且扰乱金融秩序和社会管理秩序,严重危害社会稳定。 鉴于“套利”犯罪的法律关系多和杂,笔者认为有必要从这种犯罪“组织化”的重要特征开始,在司法实践中正确认定“套利”犯罪。

普法:“套路贷”犯罪具有“组织化”犯罪特征

“套利”犯罪的实践表象

从司法实践来看,“套利”犯罪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一是主观上第一目的是非法占有别人财产性的利益。 罪犯用小资金获得巨大的经济好处,为了偿还债务恐吓受害者参加“借钱”犯罪,为了偿还债务恐吓女性受害者从事色情领域。 二是参与犯罪的主要系统集团犯罪,相关人员很多。 既有“资产管理型”企业的老板,也有录用的员工,还有合作的中介企业、社会专业的账本检查组织等。 三是犯罪手段多样,专业化分工、流程化特征明显,危害后果严重。 犯罪前期一般以理财企业开展金融贷款业务为幌子,通过有计划的分工合作,各自不同的犯罪者逐步实施物色受害者,欺骗合同,制造合同,违约,用新贷款返还旧贷款,银行 犯罪后期首先用殴打、威胁、威胁等暴力和“软暴力”的手段让受害者乃至整个家庭偿还债务,占有受害者的巨大财产。 四是犯罪行为长期持续,受害者对象不特定。 五、侵害法益重叠,既有侵害受害者财产权、人身权、名誉权的行为,也有社会管理秩序法益、金融健康秩序法益。

普法:“套路贷”犯罪具有“组织化”犯罪特征

“套利”犯罪的司法认定困惑

一是这样的犯罪是一罪还是几罪。 “借道”犯罪的侵害法益种类很多,诈骗罪、虚假诉讼罪、敲诈勒索罪、强制交易罪、故意伤害罪、名誉损害罪等罪名也很多。 《意见》为处理“借道”犯罪多种行为的罪名认定问题,第4条规定在实施“借道”犯罪过程中并用多种手段,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规定罪名,选择处罚或罪名解决。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有必要评价是应该通过一些犯罪来认定还是将整个犯罪行为定罪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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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能否认定为共同犯罪。 “套利贷款”犯罪需要很多人在不同的环节合作完成,其目的和手段违反不同的罪名,是整体评价“套利贷款”行为,还是分别根据犯罪阶段、环节的行为单独评价,理论界和 《意见》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他人知道实施“借道”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相关犯罪的共犯论所。 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第3项中还规定了可以推断主观知道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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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如何认定犯罪形态。 根据刑法通论,犯罪意味着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要件。 “课程贷款”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入侵财产类犯罪行为,要实现这一点,需要进行欺诈、威胁、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行为来帮助完成。 在实践中,占有别人的财产还没有完成,但在其阶段性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前提下,如何认定主观目的支配犯罪的形态存在很大的争论。 《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已经实施了“借道”,但因意志以外的理由失败的,可以根据相关罪名相关的法律规定认定,由此,与“借道”相关的所有犯罪行为,在符合犯罪未遂标准的情况下,认定为犯罪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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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借道”犯罪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根据刑法和《意见》的规定,“放款”犯罪既不是单罪也不是类罪,是许多罪名的叠加和结合,是集体的、有计划的、暴力的入侵财类犯罪,本质上属于有组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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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国际社会来看,“套利”犯罪符合国际条约关于认定有组织犯罪的特点。 鉴于有组织犯罪的特殊历史背景、独特的快速发展规律和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国际组织早就对此予以关注,并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 联合国2000年4月通过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在有组织犯罪的认定、国际合作等方面得到规范,对“有组织犯罪”作了指导性的解释。 也就是说,为了实施一个或多个重大犯罪等获得金钱和其他物质利益,由3人以上组成,形成组织结构,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实施犯罪。 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警察组织根据1998年制定的《欧洲司法和内务委员会共同行动计划》,进一步确定了2001年联合有组织犯罪所需的四个特征,即有两个以上的组织成员。 涉及许多犯罪行为,持续存在。 实施了严重的犯罪行为。 以获得经济好处等为目的的管理性、暴力性、持续性、收益性的特征。 德国、美国、日本等国也通过立法和国家议会等,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制定了认定和处置有组织犯罪的刑事法律规范。 例如,美国1970年制定的《联邦有组织犯罪管制法》。 从国际立法和海外刑法理论来看,“套贷”犯罪显示的情况都符合有组织犯罪的特点。 具体来说,以公司开展贷款业务为由,经过周密的计划、分工实施,通过暴力等手段向受害者交付非法的巨大产权。 其表现出的周密安排、有目的、有组织、有分工、有手段的特点与有组织犯罪的内涵具有同质性。

普法:“套路贷”犯罪具有“组织化”犯罪特征

从司法实践来看,目前“借道”犯罪已成为严重危害社会的恶性肿瘤,其“民事借阅”的迷惑性、借款手续的规范性、暴力手段的隐蔽性、组织分工多而有杂性,用普通刑事罪名对其进行刑事规制, 在司法实践中,一点犯罪因其诱导、诈骗向受害者借款,故意违约,虚走银行流水记录,威胁、殴打等行为分别在不同阶段合作完成,一点事件中援助犯对组织者的犯罪意图不一定明确 实践中发生的一点罪犯多次参与“借道”犯罪,但被捕后因罪状不足被释放后,多次犯罪的奇怪形象。 有些犯罪企业的股东由于没有直接参与具体的犯罪行为,得到了巨大的好处,但由于没有客观行为,因此很难被定罪。 由于目前刑事侦查措施的配置不足,“套贷”犯罪的隐蔽性、组织性、分工性、连锁性等,给取证工作者的侦查带来了很大的课题。

普法:“套路贷”犯罪具有“组织化”犯罪特征

从文理解释来看,《现代汉语词典》将“有组织性”解释为整体性、系统性、结构性,目前“借道”犯罪的特点也满足了这四个要求。 二是有法律基础。 我国刑法没有将有组织犯罪规定为单独的罪名,但有关机构已经定性为新型黑恶势力集团犯罪,而且我国刑法规定了有组织犯罪的高级形态,即刑法第294条的“黑社会性有组织犯罪”,组织特征、经济特征 《意见》第十条规定,三人以上必须组成比较固定的犯罪组织,认定为犯罪集团。 符合黑恶势力认定标准的,必须根据黑社会性质组织和解决罪恶等犯罪。 这是为了认定“套利”是“组织化”犯罪的根据,但遗憾的是没有系统地规定“套利”犯罪的“组织化”。 也就是说,关于有组织犯罪的初始形态、迅速的发展形态没有相应的规范,例如不利于“套利”。

普法:“套路贷”犯罪具有“组织化”犯罪特征

综上,为了从源头比较有效地惩治“套利”犯罪,保障社会健康秩序,维护大众的合法权益,笔者建议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按照具有有组织犯罪性质的迅速发展形态认定它,即“贾 通过刑事立法将包括“借道”在内的犯罪规定为有组织犯罪,刑法设置了“有组织犯罪”的罪名,涵盖了“借道”等犯罪形式,规定了组织者、领导、参加者、监护人的刑事责任。

普法:“套路贷”犯罪具有“组织化”犯罪特征

(作者是重庆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全国检察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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