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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刑事诉讼法学:构建新时代刑事程序法治体系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1阅读:

本篇文章5974字,读完约15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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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认罪认罚的广泛制度进入法律,为中国刑事诉讼结构调整描绘了与“对抗模式”完全不同的“合作模式”形象框架,为中国诉讼结构的进一步变革做好了准备。

普法:刑事诉讼法学:构建新时代刑事程序法治体系

◇为了防止起诉权的滥用,保障有罪判决制度的效率价值,我国必须建立二元上诉结构。 即,在速裁程序中引入裁断型上诉和上诉许可制,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挪用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权利型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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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比较有效的参与是从宽制度的健康运行中承认有罪不罚的重要保障,必须完善律师的参与机制,建立健全的律师值班制度、完整的法律援助制度。

普法:刑事诉讼法学:构建新时代刑事程序法治体系

◇展望年刑事诉讼法研究,必须指挥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术,立足中国国情,关注司法实践状况,迅速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程序法治体系。

普法:刑事诉讼法学:构建新时代刑事程序法治体系

年是我国1979年刑事诉讼法颁布四十周年。 在过去一年里,刑事诉讼法研究的要点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主题为中心,以40年来的经验成果为基础,以年刑事诉讼法的撰写为背景,在理论研究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这对进一步推进刑事诉讼制度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选择其重点,首先以以下几点为中心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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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承认罪行并承认惩罚的广泛制度的理解和适用

关于认罪认罚,从广阔的制度价值和基本内涵方面。 有学者认为,认罪受罚是从宽制度进入法律,为中国刑事诉讼结构调整描绘了与“对抗模式”完全不同的“合作模式”形象框架,为中国诉讼结构的进一步变革做好了准备 有学者认为,从历史迅速发展的立场出发,放弃包括宽制度在内的“审判制度”盛行认罪受罚,标志着刑事诉讼“第四范式”的形成,意味着刑事司法的结构性变革。 另外,也有学者认为,通过引进量刑协议机构在承认被告人罪行的认识处罚中发挥激励作用,是我国认罪的认识处罚广泛的制度改革的第一创新之处。 有论者从立法目的的立场出发,认罪从宽制度到立法目的表现出明显的波动性,认罪应从宽制度的立法目的进行定位回归,可分为三个层面:第一级立法目的是复杂的分流,提高诉讼效率 第二层次的立法目的是保障过程和实体解决上的广泛严格的经济。 第三阶层的立法目的是探索推进实质性的辩论协议。 认罪认罪是宽制度的基本内涵,有些论者认为“认罪”应该满足实体法、导论法和证据法的要求。 “认识惩罚”应该包括肯定行为和禁止行为两个副本。 “从宽”解决应该意味着对事件的实体解决给予从宽,没有“程序从宽”的意思。 当然,也有学者对“从宽”持不同观点。 刑事诉讼中的罪恶认识惩罚被认为是广泛的。 这包括认罪惩罚和从宽两种含义。 其中,认罪认罪的意义广泛,但其核心意思是认罪,承认其犯罪行为和事实,悔罪。 我想受到刑事处罚,为民事赔偿竭尽全力。 从宽包括程序中的从宽和解决结果的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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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罪承认处罚,从广泛的案件中提出上诉。 有学者认为,我国有罪不罚由于广泛的制度运行条件不同于域外,现阶段不应该限制有罪不罚案件的起诉权。 但是,从快速发展方向来看,对认罪惩治被告人的诉讼权施加一定的限制,在完全的刑事诉讼中认罪处罚是广泛制度的内在要求,也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趋势和刑事司法规则。 一位学者认为被告离开看守所服刑的上诉方法不利于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资源,违背了司法的可靠性。 将来可以考虑执行上诉制度、损失时间指令制度、二审书面审查机构相结合的事件模型。 此外,学者从实证分解的角度出发,认为为了防止起诉权的滥用,保障有罪判决制度的效率价值,中国应该建立二元上诉结构,即在速裁程序中引入裁断型上诉和上诉许可制,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实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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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罪承认惩罚,从广泛的制度和值班的律师制度。 在值班律师参与有罪判决的广泛制度中,也有论者认为值班律师制度在法律和实践方面存在很多问题。 法律将值班律师定位为法律援助者和权利保障者,避免在实践中从认罪广泛的程序中成为承认合法性的证人和背书者。 法律要求值班律师发挥程序选择建议,对破案提出意见等重要意义,但没有给予必要的诉讼权利支持。 另外,值班律师的作用与收益、风险等大相径庭。 究其原因,值班律师被定位为权利保障者和权力合作者的角色,值班律师和辩护人的角色混淆,政府应承担的法律援助责任转变为律师义务。 法律除了规定值班律师的身份、功能外,还必须赋予支持功能的具体诉讼权利,建立完全相关的法律援助体制。 另外,律师比较有效的参与是认罪承认处罚是宽制度健康运行的重要保障,完整的律师参与机制必须建立健全的律师值班制度、完整的法律援助制度。 特别是必须完善律师审前诉讼阶段的“比较有效的参与”,保障认罪协商、处罚公正和程序选择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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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罪承认惩罚,从广泛的案件说明标准方面。 一位学者在现在的刑法中规定有罪判决从宽案件的说明标准来看与普通程序案件一致,但由于在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中被告人承认有罪判决的自主性受到充分尊重,这两种程序是“从简”、“从速” 但是,有些论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认为认罪承认惩罚会改变进程的推进方法,但并不降低解释标准。 基于职权主义诉讼价值的追求,认罪处罚案件的说明标准必须多次制定法定说明标准,不能因简化审判程序而降低。 另外,根据历史经验,也强调了能否正确处理说明基准问题,承认罪行并承认惩罚会极大地影响来自广泛制度的实践效果的观点。 我国的说明标准反复主观确信为“不变”,而且在认罪与不认罪、承认轻重不同的罪、承认特别类型的罪方面,客观证据的印证程度应该区别对待,即说明标准的分层是客 基于类型化的精确化应该是说明基准未来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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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认罪承认处罚的几个问题。 在量刑提案中,有人认为量刑提案是检察机关的提案权,本质上在要求刑的权利范围内,检察机关并不代行法院的审判权。 但是,与未定罪案件不同的量刑提案是双方就量刑问题协商后达成的“协议”。 其他学者认为从刑事诉讼法第201条量刑提案效力的规定来看,第201条的规定是合理的,符合诉讼原理,是辩论协议程序的必然要求,与“以审判为中心”不矛盾。 关于不起诉的制度,也有学者认为认罪承认处罚是来自广泛制度的入法提供了不能合理适用诉讼权的契机。 在司法实践中,以此为切入点,探索认罪处罚,可以从广泛的案件中适用不起诉的条件和程序机制,推进诉权的合理适用。 另外,学者关注特殊不起诉制度,认为年刑事诉讼法增设了特殊不起诉,其适用条件之一的“重大立功”应被限制解释为在不起诉中免除处罚情节的“重大立功”,特别限定于重大立功。 不特别起诉的另一适用条件“事件关系到国家的重大好处”是对我国起诉廉价实践的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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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证据理论

对刑事证据法学研究本体论的思考。 有学者认为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研究在理论创新和知识增长方面的作用比较有限,没有形成比较成熟的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 为了推进刑事证据法学的研究创新,取得理论突破,促进知识增长,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刑事证据法学理论体系、话语体系和制度体系,中国刑事证据法学研究需要再次转变。 有论者认为中国循证法的规范和理论蓬勃发展,还面临证据规范缺乏系统性、理论词源多而杂、互相杂等现实困境。 系统可以反思循证法系统化的法理问题,形成三个比较稳定的问题域。 一个是证据法的本体论问题,二个是证据法的价值论问题,三个是证据法的规范论问题。 这些问题分别从不同层次的系统中决定了证据法的整体定位。 另外,论者从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功能立场进行反思,认为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应以事实认定的正确性为核心,加强证据资格的设定。 事实认定正确性的实现需要依靠动态证据审查机制,将来以证据制度和刑事程序一体推进为视角,建立分离证据资格审查和说明力判断的证据审查机制,执行证据资格先行审查和说明力自由评价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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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说明。 印证是我国司法说明以前传下来的模式,具有独特的制度生命力。 有学者认为印证理论的迅速发展不需要与自由心证纠缠,应以信念理性为心理认识的基础,在控制之外,印证信念理性计划内。 印证和信念理性的哲学教义是信任主义。 这为印证和信念理性提供了一系列基础的答案。 从实证到信念理性,再到信任主义,这是司法解释科学化过程中比较有效的路径。 另外,论文认为,中国刑事司法解释模式应该定义为“以印证为中心的整体主义解释模式”或“亚整体主义解释模式”,“印证”是位于模型中心的主要特征,但不是模式本身。 我国刑事司法解释模式的变革道路应该从“亚整体主义”走向真正意义上的“整体主义”,体现了从原子分解到整体认识的解释逻辑。 另外,从基于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事件特征的说明难题的立场出发,认为以处理特殊类型犯罪中的刑事说明难题为契机,我国的刑事说明制度应该从单一的“印证”模式逐渐转变为以印证为主体的多元“求真”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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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证据和刑事证据的联系。 论文认为,行政违法事实和犯罪事实在说明对象、调查取证方法、非法取证的救济和事实认定标准方面均有实质性区别。 法律必须对行政证据向犯罪证据的转化施加严格的限制,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认定结论对刑事司法机关没有事先决定的效力。 在稍微特定的情况下,从效率、便利性等实用性的观点出发,也可以确立层次理论的一些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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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事业的创新迅速发展

最高检察长张军在新时期结合检察事业实际,更新案件理念,发挥检察官的主导责任,加强检察理论研究,构建检察业务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为搞好现在和今后某一时期的检察事业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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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 有学者认为最高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改革是在应对时代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围绕检察功能的一些变化,除此之外,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业人民检察院基本上以科学配置、功能应对为样本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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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研究。 有学者认为,虽然编纂的刑事诉讼法保存在检察机关的搜查权有限,但由于进一步优化案件的资源配置,提高反腐败整体的性能,重复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和中国特色,激发检察制度的活力,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高度 另外,也有学者认为加强法律监督(特别是诉讼监督)和防止诉讼侵害都有积极意义。 重建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必须认真研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与检察职能的关系问题,认真对待其延期调整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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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究。 一位学者认为刑事民事公益诉讼整合了许多不同性质的因素和程序,其功能、模式和机制方面的协同问题亟待处理。 刑事民事诉讼中两种诉讼的协同模式分为正向附带诉讼、名义附带诉讼、反向附带诉讼三种形式。 我国刑事民事公益诉讼还必须加强提出依据、案件范围、管辖、责任方法及程序方面的合作。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具有刑事诉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他民事行政公益诉讼中没有的特征,显示了独特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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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兴行业:公司合规性、大数据检测、人工智能

关于公司合规行业近年来公司合规问题受到了法学界、律师界甚至公司界的关注。 一位学者认为为了全面认识公司的合规性,有必要设定三个维度。 一是公司治理的方法——合规性,即合规管理——是公司管理的有机组成部分。 二是刑法的激励机制合规,以合规为慷慨解决涉嫌犯罪的公司的依据。 三是律师业务合规,即律师作为外部法律专家,为防范公司法律风险提供的法律服务。 在公司合规和刑事诉讼规则的结合中,一位学者通过考察发现,区域外很多比较公司的犯罪执法行动都是通过保留起诉协议或不进行起诉协议而和解结束的。 在检察官考虑采用诉讼保留协议,与不诉讼协议协商结束之前,一般会考虑公司是否与执法机构的潜在调查合作,以及是否促进和提高公司合规文化。 这被认为是从探索惩罚犯罪的管理、刑事诉讼不损害公司、推进公司合规性构建实施的角度出发,可以将审前分流协议引入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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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数据侦察和人工智能行业。 有论者认为,实践中的大数据侦查存在行政逻辑过剩和司法逻辑不足的问题,包括极大的司法风险,具体包括法律复制延迟导致的程序规则适用风险、数据收集共享的隐含公民权保护风险以及技术自身特征带来的刑事 通过程序制约数据,通过数据制约程序,以规制为中心的司法逻辑应该作为大数据进行搜查。 在电子数据刑事侦查措施中,电子通信数据中包含的副本非常丰富,为了防止侦查机关滥用权力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区域外的国家对电子通信数据的搜索、扣押作出了特别规定 搜索、扣押电子通信数据的条件一般比搜索、扣押普通信件的条件高,必须服从比例的大致要求。 在人工智能的问题上,有学者认为语言水平的“冷热差异”起因于中国和地区外国家人工智能中的认知差异。 实践水平“冷热差异”的原因是前期准备条件的差异、研究方法的差异、法律数据的充分性差异、法律人工智能的技术瓶颈。 将来中国的法律人工智能要从冷向热,从热向实际转变,继续加强法律人工智能的实践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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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来说,年刑事诉讼法研究围绕当前刑事诉讼行业内的重要问题展开。 除此之外,理论界和实务界在一点行业也出现了相关学术成果,受制于篇幅限制,这里不能讨论。 例如,在“审判中心”的改革中。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的改革似乎是一场大火,但也有论者认为目标的实现依然任重而道远。 第一,审判实质性改革的成果没有以立法形式固定,还需要改进。 有必要从宽制度的权利保障中进一步完善认罪处罚。 纵向诉讼结构的改造缺乏深度。 在缺席审判制度的研究中,有学者认为缺席审判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例外审判形态,应该严格适用条件,控制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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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学研究展望

展望年刑事诉讼法研究,必须指挥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术,立足中国国情,关注司法实践状况,迅速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刑事程序法治体系。 具体有以下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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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系统的解释和理论研究。 不可忽视的是,刑事诉讼法研究在基础理论问题上缺乏宏伟的叙事水平完善解释,特别是在一些新的程序和制度上有很多争论,碎片化研究很多。 今后的研究中,重视迅速发展和新时期刑事程序法治理论体系的丰富,拓宽认知方面,构建完整详细的刑事诉讼程序法治体系是指导实践的必要性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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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变研究的想法和研究的做法。 我国刑事诉讼法研究在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上有僵化、泛化、同质化的现象。 今后要重视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的创新,走出固化型研究范式的壁垒,理论研究要关注与相关交叉学科的相互作用,实践出发,实践返回实践的研究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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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研究复印和研究视野。 刑事诉讼法研究在研究副本中依然存在一定期间的团结现象、理论和实践相分离的问题。 应该重视尖端问题的引进,迎接新形势下的新挑战,不要巩固自律、留守缺陷。 对于公司合规、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行业,必须积极用刑事程序思考来注意和分解其中的利益和缺点,既要冷静思考,也要热情思考。 这样,可以使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更有活力,迅速进步。

普法:刑事诉讼法学:构建新时代刑事程序法治体系

(作者分别是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 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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