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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已领取约定的补偿金又反悔法院能否支持劳动者的需求

发布者:吴湘来源:手抄报日期:2020-12-22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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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是如何支付的,以什么标准支付,劳资双方能就劳动者离职时的经济补偿金进行协商,协议的效力如何,是在审判实践中遇到很多问题,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需要解决的第一 本文通过“劳资双方协商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后悔劳动者要求经济赔偿金”的例子,如何防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关系时约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消除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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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情况

张某于2007年3月1日与广州市某海鲜锅酒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年8月15日。 2012年4月20日,张某与酒家签订书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约定一次不补偿张某人民币15249.19元,张某确认广州市某海鲜锅酒家按协议履行相应义务后,并在张某就业期间的一切 张某不再就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报酬的支付或其他事项向广州市某海鲜锅酒家主张任何权利和补偿,确认双方都支付了补偿。 张某离职前基本工资1600元,还有各种津贴和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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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退休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广州市某海鲜锅酒家支付劳动合同失效解约两倍的经济补偿金。 2012年8月1日,当地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张某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审判中表示该协议是在广州市某海鲜锅酒家的威胁下签订的,命令法院向广州市某海鲜锅酒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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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10条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赔偿 本案中,张某与广州市某海鲜锅酒家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广州市某海鲜锅酒家承诺不向张某反复支付补偿金15249.19元。 并且在履行支付义务后,张某确认广州市某海鲜锅酒家全额支付了张某在酒家服务期间的所有劳动报酬,就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劳动报酬的支付或其他事宜向广州市某海鲜锅酒家提供任何权利和补偿 张某表示,该协定是在广州市某海鲜锅料理店的胁迫下签订的,但未提供证据说明,此外,该协议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规定,不会失去公平。 因为这个协议书比较有效。 双方都确认广州市某海鲜锅酒家按协议书约定实际履行,因此张某要求广州市某海鲜锅酒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50000元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 判决后,张某不服判决,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的复印件不是其真正意思,实际上是强制企业自行提出辞职,签订上述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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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的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 张某没有提供证据,没有证明广州市某海鲜锅酒家在双方签订协议书时有威胁、强制行为,因此张某主张该协议无效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根据,二审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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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意见

本案涉及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作且比较关心的问题:1.经济补偿金可以用协商方法约定吗? 2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是什么? 3 .双方约定经济补偿金金额完成支付后,工人方面反感,法院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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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第一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审理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10条已经就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问题作了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于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工资报酬、 这项规定在法律层面确认劳资双方可以协商变更经济补偿额的支付。 因此,使用者和工人必须首先理解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和计算方法,确定自己可以支付的经济补偿范围,充分协商,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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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第二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有关规定,计算标准和做法如下。 1 .换算方法:根据工人在本公司工作的年限,以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为基准,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到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 .平均工资的计算方法:上述“工资”是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工资”是劳动者应该领取的工资,通常包括表工资、计工资、奖金、加班工资等。 标准工时使用者模式时,应该支付工人每月的工资。 如果员工不到12个月,则根据实际员工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3 .寿命计算方法:公司与工人协商一致,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根据工人在本公司的寿命计算。 劳动合同期限结束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年限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 4 .劳动者月薪超过用人单位所在的直辖市、区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的,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以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金额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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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第三个问题。 工人和使用者协商,约定支付补偿金的金额后,以我方受到威胁、上当等理由向法院申诉,要求使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时发生。 这个时候,协议有效吗? 法院能支持工人的需要吗? 通常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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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这个协议是否是在欺诈、威胁下签订的。 在审判中,很多工人以签订协议时受到威胁为由,为什么在与使用者协商后反感,大部分是证据支持不足。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有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提供证据。 因此,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表明工人受到恐吓,法院通常不采纳上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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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使用者和劳动者有管理和管理的人身依存关系,个别使用者限制人身自由、降低待遇、变更事务所等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法院由使用者限制劳动者的人身自由、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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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这个协议的复印件不公平吗? 1 .金额不公平吗? 解除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经济补偿标准在国家规定标准以上的,工人反感向法院要求更高补偿金的,法院审查后通常不支持。 在约定金额与法定大不相同的情况下,考察劳动者是否得到了补偿金以外的利益,综合评价约定经济补偿金金额是否不公平。 2 .劳资双方的新闻获取是否基本对等。 由于多名工人在审判中对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了解较少,不了解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和具体的计算方法,因此被使用者欺骗签订了协议。 这时,法院综合考察劳动者的文化程度、使用者有无告知行为、协议书中是否有确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等,评价劳动者在签订协议时是否知道经济补偿金的相关法律规定。 即使劳动者知道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不同但同意自行签订协议的,视为对劳动者自己权利的自我处分,劳动者在协议中收到经济补偿金后反感的,其要求不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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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提案

许多劳资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时,捐助者占有谈判的特征地位,在谈判中过于重视保护我方权益而在复印表现中使用一些不必要的表现,在故意对劳动者的权益补偿进行模糊表现,补偿劳动者时 “劳动者自愿放弃……权利(权益)”等,只写补偿额,计算依据不确定,关于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写上“人道主义补偿”“奖励”等。 事实上,这些表现多画蛇添足,有时会产生协议解释分歧,履行后的争论。 因此,用人单位在制定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时,必须尽量采用与法律规定一致的用语,在已经就法律规定的劳动者应得到的利益达成一致的情况下,不需要添加要求劳动者放弃相关权益的词语。 另外,为协商工人支付的支付阐明计算依据,也有助于减少争论,降低诉讼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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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晶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 制作多个样品,分别被选为广州市总工会,刊登在《样品要览》(国家级)、《年度全国样品选择篇》(国家级)等。 共同论文(主作者)获得了第十二届中国法学家论坛征文奖一等奖,发表在《中国应用法学》和《法庭》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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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诗韵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参与研究课题“网络海外代购中顾客的诉讼权保障研究”,刊登在“法制论坛”上,获得年广东省法院学术研讨会优秀奖、广州市法院学术研讨会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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